雇主和纳税人的纳税责任有哪些?
2018-07-06 来源: 香港骏诚会计师事务所 有 1 人阅读过
纳税人
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《税务条例》第 51 (2)、(6)、(7)及(8)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:
(一) 第 51(2)条︰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,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,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 4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。
(二) 第 51(6)条︰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,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雇工作,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,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,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,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。
(三) 第 51(7)条︰任何应课薪俸税、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,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,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 1 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;如因职务、业务或专业工作关系须经常离港,则这规定并不适用。
(四) 第 51(8)条︰任何应课物业税、薪俸税、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,如更改地址,必须在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。
雇主
所有雇主均应注意《税务条例》第 52 (4)、(5)、(6)及(7)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:
(一) 第 52(4)条︰任何雇主如开始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雇员,则须在该项雇用开始日期后 3 个月内,将该雇员的有关资料,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。
(二) 第 52(5)条︰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雇员,则须不迟于该雇员停止受雇前 1 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。
(三) 第 52(6)条︰任何应课薪俸税的雇员,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 1 个月,则其雇主须在该雇员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。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。
(四) 第 52(7)条︰任何雇主如须根据第 52(6)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雇员的预期离港日期,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,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雇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。
如须根据税例第 52(4)、(5)及(6)条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交资料,你可透过「税务易」 < www.gov.hk/etax > 于网上填写及提交 IR56E, IR56F 及 IR56G 表格。此外,你可经税务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,你亦可透过「表格传真服务」(2598 6001) 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税务大楼 1 楼税务局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索取有关表格。
如需进一步资料,请致电 187 8022 或浏览本局网页www.ird.gov.hk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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